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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短暂婚姻,借款转化的彩礼需返还!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安素平 编辑:刘翥 2025-11-20 18: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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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华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涉彩礼返还的案件,该彩礼由借款转化而来,该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彩礼3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田某与被告黄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21 年1月,被告黄某向田某提出借款需求,田某同意后向其转账共计8万元。之后,黄某无力偿还借款,田某提出将这8万元借款转化为对黄某的彩礼。2021年11月8日,黄某与田某在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结婚仅三个月后,黄某便外出务工且不再回家。田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时,黄某明确表示不愿与田某联系交流,并提出离婚,还将田某微信拉黑。无奈之下,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黄某返还彩礼8万元。

裁判结果

江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朋友介绍再婚,再婚前存在借贷关系,后原告认可将8万元借款转化为彩礼。由于双方缺乏深入了解,且金钱利益关系介入,结婚前并未建立起真心实意的纯粹感情,婚姻基础并不牢固。结婚三个月后,被告黄某就外出务工不归,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告联系交流并提出离婚,双方并未建立起真切的夫妻感情,被告也无与原告共同经营婚姻家庭的意愿。双方至今分居生活,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彩礼8万元的请求,被告黄某辩称8万元在同居及共同生活期间已用于购买家具、装修房屋及日常生活等,已全部用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原、被告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考虑原告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认定彩礼数额8万元过高。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生育小孩、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给付被告金钱以及被告外出后不愿与原告联系等事实,为维护正常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彩礼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婚嫁领域的一项习俗,承载着文化意义与家庭期望。生活中彩礼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案的彩礼由借款转化而来,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实际因素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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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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