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华森林公安局对违法排污的养猪场场主朱某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朱某,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村民,在本县界牌乡某村开办了一个牲猪养殖场,办理了营业执照,朱某为法人代表,养殖牲猪千余头。今年2月底,朱某将养殖场集粪池接上白色胶管,用抽水泵将集粪池内的养殖废水直接抽到八十米外的土地上排放,部分养殖废水渗漏到周边的池塘,造成环境被污染。朱某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朱某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处罚。通过对养猪场违法排污处罚,进一步优化了该县营商经济发展环境,有力推动了全县生态环保文明建设进程。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郑万生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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