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互相借车使用是常见的事。那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晚上20时27分,老张驾驶小型轿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逆向行驶,行驶至瑶都大道与香松路口路段时,遇沿香松路由西往东行驶由小杨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相撞,造成小杨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老张弃车离开现场,江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张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杨不承担事故责任。老张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女儿小张,为事故发生前三个月购买的二手车,在事故发生时发现交强险已过期一个月。交通事故造成小杨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30天。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杨提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张和小张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5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老张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没有提出异议,但小张对小杨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提出抗辩,认为是老张与小杨发生交通事故,小张不是事故当事人,没有对小杨直接侵权,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老张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小张,投保义务人为小张,该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交强险,小杨要求小张、老张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老张、小张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赔偿的保障。购买交强险是投保人的义务,本案老张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产生了潜在威胁,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小张作为投保义务人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行为,导致小杨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的赔偿。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利,按照已投保交强险情形,小张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并非侵权责任,所以小张认为自己不是事故侵权人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公益性的险种,是对受害人权益的重要保障。交强险的承担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法律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后果会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难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往往也使侵权人背上沉重的债务。广大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出行时,一定要看清自己爱车的交强险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让上路行驶的大家安心。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朱珍群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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