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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财产保全致损害 耐心调解促和谐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 安素平 蒋征南 编辑:蒋龙霞 2025-08-22 17:54:19
江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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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65万元,这起复杂的保全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2021年11月25日,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江华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建设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0万元。建筑劳务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提供保单保函,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了建设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资金。2023年2月,建设公司通过某担保公司出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法院解除了账户冻结。然而,后续诉讼中,建筑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先后经江华法院一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被驳回。建设公司认为,建筑劳务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导致其被迫通过融资借款维持运营,支付了高额民工工资、工程款、材料款及律师费、担保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遂将建筑劳务公司及为其提供保全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受理后,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申请,导致程序一度复杂化。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保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及“损失如何界定”等问题。原告坚持认为前案败诉证明保全错误,被告则主张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以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面对双方对立情绪,法官意识到“一判了之”可能激化矛盾,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法官逐一梳理证据,分析损失合理性,并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初期,保险公司仅愿赔偿10万元,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态度强硬,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法官并未放弃,通过近30轮电话沟通及视频调解,逐步缩小分歧,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从10万元增至40万元,最终双方达成45.6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就诉讼费用承担达成一致。

近年来,随着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因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呈上升趋势。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双刃剑”,合理使用可保障权益实现,滥用则可能引发赔偿责任。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合理运用保全制度,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与效率。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 安素平 蒋征南

编辑:蒋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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